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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污染防治法》出台,大力支持农村水污染治理
2017-07-05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6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更加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水环境质量责任,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是农业大国、人口大国,水资源严重短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2400m2,约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居世界第109位,干旱缺水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然而,在这有限的水资源中水污染问题更加加剧了广大农村的水资源短缺。

农村水环境是指分布在广大农村的河流、湖沼、沟渠、池塘、水库等地表水体、土壤水和地下水体的总称。我国总计有乡镇45412个,村民委员会739980个,乡村户数23692.7万户,乡村人口达91960万人。水环境既是农村大地的脉管系统,对雨洪旱涝起着调节作用,又是农业生产的生命之源。因此,保护好水环境是保障农业生产发展的基础。然而,近10几年来,农村水污染严重,水环境状况越来越恶化,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不仅对粮食造成减产,而且直接威胁着居住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民的身体健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介绍,在水污染方面,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的污染问题较为严重,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个薄弱环节。大家普遍反映要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建设,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也从几个方面对于农业和农村的污染防治作了规定。

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他同时表示,我国是农业大国,农药、化肥的施用量在世界上所占比重很大,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此次修改的法律明确提出,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农业部门要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农药;明确在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的县、乡级政府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同时,还明确禁止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

2017年是环保政策年,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开始征求意见。2017年也是黑臭水体处理指标完成之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水十条”)提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要于2017年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17年还是“水十条”落地实施、完成阶段目标的关键年。

专家表示,种种迹象表明,2017年将成水污染治理大年。在政策驱动和市场需求之下,今明两年将迎来水污染综合治理投资高峰,万亿级市场空间有望释放。